一、微信聊天可以做法律证据吗
确实如此,大部分聊天软件所产生之沟通记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或许得以作为证实案件事实的依据加以采纳。
然而,这种转换过程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真”、“正”与“关”。首先,所谓“真”,其意指呈报的聊天讯息务必确保真实可靠,能够充分反应案件的实际状况,而非基于个体主观情感或者臆断,而是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定论。
接下来,所谓"正",它告诫我们,在搜集并向法院提交微信等社交媒体消息作为证据之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具体规定,否则所有的努力将付诸东流。
最后,至于“关”这一要点,意味着我们所提出的信息内容必须与诉讼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性,这一点至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可以当证据吗
在法律程序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资料。由于其具有数字化特性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储存、处理和传输,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材料的定义。然而,请注意在使用该类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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